□张新新 (法律出版社电子书业务总监)
深阅读,是深度阅读的简称,大致包含了解、思考、联想、记忆、掌握几个流程和步骤,王国维读书的第三境界:“众里寻她千百度,蓦然回首,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”便是深阅读的经典诠释;浅阅读,是浅度阅读的简称,是快餐文化的必然产物,是基于猎奇、兴趣而进行的阅读,“好读书,不求甚解”便是浅阅读的表现之一。
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的过渡,某种程度来讲,是人们的阅读习惯由深阅读时代向浅阅读时代的过渡;而当数字出版发展到一定阶段,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达到“二八”分野的时候,数字出版内部将会实现由浅阅读向深阅读与浅阅读并存状态的过渡。就国内现状而言,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中,适合浅阅读的居多,适合深阅读的较少。
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的产值在短短几年内突飞猛进,实现了跨越式发展,呈现出电子书发展迅速、网络出版大量普及、手机出版异军突起、电子阅读器风生水起、数字出版赢利模式不断创新的发展特点。就数字出版的主流业务而言,大部分还处于适合浅阅读的状态。
在电子书领域,基于尽快实现盈利的考虑,目前出版商率先将传统出版资源转换成数字内容的,主要集中于大众图书、畅销书产品方面,这与大众类电子书潜在市场大、回款周期短存在紧密联系;而许多专业性图书、学术性著作、教材教辅等转换较少,即使有转换,用户订购、阅读的也为数不多。大众电子书、畅销书电子书的阅读方式显然主要以浅阅读为主,广大读者为了解常识的需要会去购买、阅读,至多会把书中内容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。
在手机书领域,从内容方面来看,中移动手机阅读平台所进行的图书分类中大部分主要适合浅阅读,而只有教育社科类比较适合深度阅读;从读者群体来看,手机书的用户群集中在青少年,青少年的阅读兴趣偏向于青春文学、玄幻武侠等,他们是不可能将手机书当做教科书一样进行深度阅读的;从阅读场所来看,手机书的阅读场所主要在地铁、公交、火车等交通工具上,这种“I”型的阅读姿势,辅之以周围嘈杂、喧嚣的环境,注定了阅读方式不会是深度阅读。
在网络出版领域,目前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的除了出版社以外,还有网络公司,如盛大文学,相对于出版商而言,他们更有资金、技术、网络平台优势来发展网络出版;但网络公司发展网络出版业务,主要的潮流仍是快餐文化,主要的产品方向仍难以脱离属于浅阅读范畴的青春文学、玄幻小说等窠臼,主要读者仍是青少年网民,他们很难具备发展专业图书、学术著作等适合深阅读的专业人才、精细化编校程序。
那么,数字出版产品就不适合深阅读了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数字出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,必将引导读者由浅阅读的习惯转向深度阅读。
首先,在产品形态方面,适合深度阅读的数字产品分布于科研创作、行业应用方面。在科研创作领域,目前各个数字出版商,尤其是在教材教辅出版领域具有优势的出版商,已经成功地将其传统资源转换成为数字图书,如法律出版社子公司法讯公司的法学院电子图书馆的运营销售、电子工业出版社的电子书等等。这些出版商的数字资源与目前各地高校的数字化校园建设顺利对接,将引导教师授课方式、学生学习方式发生深刻变化,将改变传统学校“一块黑板、一个黑板擦”的教育方式。
在行业应用领域,同样存在着电子图书的深阅读利用,比如法律出版社推出的中国法官电子图书馆、中国律师电子图书馆。这些法官、律师电子书资源已经成功销往各地法院、律所,而作为终端用户的法官和律师,他们是基于审判实务、律师实务才购买、使用电子书的,并不是为猎奇、满足快餐文化的需要。电子书已经成了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事法学研究、法律实务的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和方法。
其次,在目标读者方面,相反,订阅电子书、手机书并进行深度阅读的群体,往往是具备一定社会经验、出于理论和实务使用需要的人,从年龄分布来讲,这些人以中青年为主。